農地

農地過戶,是否有身份限制?

父親因祖父分家產

得到一筆錢

未免於課徵贈予稅

遂於最近購買3分地-本打算要直接過戶我們兄弟姐妹及母親共5人

惟本人已出嫁女兒

戶籍已不在娘家

父親經代書說明後

告知本人和母親無法過戶

因母親為配偶及本人戶籍以遷出(夫家)

請問是否有條例規定?煩請解答-謝謝.
民國89年農發條例實施修法後

農地就可以自由買賣

取消了過去管地也管人的自耕農身分的認定

改以管地不管人針對農地核發『農地農業使用證明』

依縣府初步統計

已發出兩萬多件『農地農業使用證明』

農地高達四萬多筆。

由於有了農地農業使用證明在農地買賣、贈與、移轉時

不但可免課遺產稅、贈與稅、增值稅

每年也不用繳納地價稅(田賦)。

因此為了避免農地在取得農用證明後作非農業使用

縣府農業局邀集相關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研商成立聯合稽查小組

針對這些已核發農用證明的農地進行稽查。

因此重點在於要商問父親購買之三分地是否有取得『農用證明』?再者

為避免過戶後被稽查

因此要符合以下條件:1.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2.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3. 申請人之戶籍地及農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

(戶籍須連續兩年不得中斷)4. 該宗農地面積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756.25坪)。

(需單筆農地!! )5. 申請人為該農地所有權人且該農地確供農業使用

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

(要取得農地農用證明)6.建蔽率台灣省為10%

也就是800坪農地一個樓層最高只能蓋80坪.否則在五年內過戶移轉

仍要小心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先前已有判例

不可不慎!

參考資料 與知名品牌房仲業及各家銀行配合往來的特約代書、財務規劃
你好檢視圖片是有這條限制的以下供你參考土地取得時間?89年1月28日以後須符合以下條件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3.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滿2年。

4.土地面積>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者。

結論89年1月28日後辦理繼承過戶

新繼承人還是可以興建農舍為面積仍受○.二五公頃限制是分割耕地不受限制 非興建面積不受限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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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200495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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