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

農地買賣土增稅問題

農地買賣時出賣人甲依照土地稅法第39-2條第一項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買人乙在接手後5年內沒繼續做農作使用被國稅局查到兩次那屆時被追繳土增稅是甲還乙要負責?這種有法定納稅義務人的情況

可否立契約說明違反的話由乙負責
乙是所有權人 當然是乙負責囉但爭議點並非在土地法上今天買方乙 買了農地後 要如何使用 是他的權利 也許他買農地本來就不打算農用 因此 當初乙是否知悉甲辦裡農地農用不課徵增值稅 是一個爭議點畢竟以土地法的規定 增值稅是暫不課徵 而轉嫁到下一位所有權人身上而乙若不清楚19-2的相關問題 甲辦理農地農用未告知 乙也無從得知這中間增值稅的差異 少則幾十萬 多則幾千萬 對這塊地的價值差別不大嗎?若乙主張 買土地原本就該繳納增值稅 並未同意以不課增值稅的方式過戶呢?因此他購地價格中有含增值稅的金額 這情況上法院 還要看法官怎麼判勒 39-2條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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