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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檢局

機車罰單!!測速,與當時,時速不一樣!

我在市民大道 林森─金山北 被拍

因該是移動式測速 (有寫採(認)證人)

不過我記得當時有閃光燈的時候我有看一下時速表我只起50幾而已

確實是超速了

但是照片上卻寫我騎 71 這可以申訴嗎?(我儀表板是液晶的

跟指針儀表板時速準確性正負5左右吧!

)
此路段只限速40

常有移動式測速

51以上就會照相!

有時駕駛會不知不覺超速

因為是晚上

驚覺閃光燈後不自主按了剎車

表速落在50幾很正常(此為推論)!

以科學的認知

值勤的測速器皆經標檢局檢驗合格

有效時間為期一年!

而表速是未經認証

假設未來申訴

你認為法官該相信誰?另一方面

若確信自己沒有超速

則需進一步提出證明

如相片中有其它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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