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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檢局
機車罰單!!測速,與當時,時速不一樣!
我在市民大道 林森─金山北 被拍
因該是移動式測速 (有寫採(認)證人)
不過我記得當時有閃光燈的時候我有看一下時速表我只起50幾而已
確實是超速了
但是照片上卻寫我騎 71 這可以申訴嗎?(我儀表板是液晶的
跟指針儀表板時速準確性正負5左右吧!
)
此路段只限速40
常有移動式測速
51以上就會照相!
有時駕駛會不知不覺超速
因為是晚上
驚覺閃光燈後不自主按了剎車
表速落在50幾很正常(此為推論)!
以科學的認知
值勤的測速器皆經標檢局檢驗合格
有效時間為期一年!
而表速是未經認証
假設未來申訴
你認為法官該相信誰?另一方面
若確信自己沒有超速
則需進一步提出證明
如相片中有其它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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