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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運轉

關於申請環保字號?

各位大大~你好小弟想請問一下有經驗的前輩們關於廢棄物清除 我有公司行號了但是 我的會計事務所不懂得 怎麼去申請環保字號例如~北環府廢乙清字號xxxxxxxxx號這種字號 要怎麼申請呢?還有到哪裡辦理與準備什麼資料呢?麻煩各位前輩指點一下小弟~謝謝~
第三條 [English]清除機構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以下簡稱清除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

處理機構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處理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

清理機構應取得核發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理許可證(以下簡稱清理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委託清理廢棄物。

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者

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

應取得核發機關同意設置文件(以下簡稱同意設置文件)。

但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

第四條 [English]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

核發機關不受理相關業務許可之申請。

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於該資格條件喪失前一年內提出申請

核發機關得受理之

並應於該資格條件喪失後始得發給許可證。

第二章 許可 [目錄][English]第五條 [English]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者

應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處理機構或清理機構申請處理許可證、清理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者

應向處理場(廠)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第六條 [English]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

一次審查完畢

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增加一次審查。

前項審查期限為六十日

情形特殊者

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第七條 [English]清除機構分級、從事業務範圍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1. 一、甲級: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二人

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少一人。

2. 二、乙級:得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3. 三、丙級:得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應置專任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一人。

處理機構分級、從事業務範圍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1. 一、甲級: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2. 二、乙級:得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清理機構分級、從事業務範圍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規定如下:1. 一、甲級:得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

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2. 二、乙級:得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甲級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業務範圍

應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業務。

甲級處理機構及甲級清理機構

其廢棄物處理方式簡易或單純

並經核發機關核准者

處理技術員額得減至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第一項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第八條 [English]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之清除、處理技術員

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九條 [English]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1. 一、申請表。

2.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 四、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5. 五、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

6. 六、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

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許可之證明文件(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7. 七、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處理機構或清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1. 一、申請表。

2.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 四、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

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許可之證明文件。

5. 五、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規劃說明書

清理機構應含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6. 六、工程計畫說明書。

7.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8. 八、試運轉計畫書。

應包括下列內容:1. (一)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

2. (二)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資料及清運計畫。

3. (三)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4. (四)緊急應變措施。

9. 九、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參考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rola0982585839/article?mid=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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