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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河川局

大安溪峽谷

請問現在大安溪峽谷還能進去取景拍照嗎?請給詳細地址謝謝
大安溪新峽谷 氣勢磅礡壯觀 更新日期:2007/12/13 17:09 台中縣東勢和卓蘭交界的大安溪

因為921大地震的擠壓

加上颱風豪雨沖刷

大安溪出現落差十公尺深的峽谷

全長三百公尺

景色壯觀

但地質學家發現

這裡土質鬆軟

道路崎嶇不平

民眾前往峽谷

要注意安全。

深達10公尺的大安溪峽谷

氣勢驚人

視野遼闊

溪水清澈見底

景色一點都不輸給美國的大峽谷

半年前

釣客無意間發現這個隱密的美景

驚為天人

地質專家說

形成的主因是921大地震

當地的土質是屬砂岩和泥岩

土質鬆軟

擠壓之後往上抬

加上這幾年強風豪雨侵襲

下切力量大

深度落差超過十公尺

形成天然峽谷

經過口耳相傳

最近已經有很多民眾到這裡欣賞壯觀的景色

但道路崎嶇難行

沿途要越過溪床

只有四輪傳動的越野車才能行駛

加上峽谷邊緣土質鬆軟

容易發生危險

要開發成觀光景點

還言之過早。

為維護民眾安全

依法有權利禁止民眾前往      但事實上河川深槽化的現象

係風災形成的現象

地質基礎相當不穩定

土質也十分鬆軟

深潭處水深也莫測

安全堪慮

並不屬於安全的景點

雖然大安溪管轄權屬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但縣長黃仲生認為保護縣民的安全

縣府責無旁貸

除大聲呼籲民眾不要前往外

昨天上午也責由機要秘書王建靜召集警察局、消防局、工務局以及交通旅遊局等相關單位研商解決之道。

    王建靜指出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明白規定

河川區域內禁止其他妨礙河川防護的行為

民眾前往該處觀光已違反該規定

主管機關第三河川局可以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規定之民眾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妨礙河川防護行為如有損害他人權益

還可以移送法辦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與會人員認為法令規定的清清楚楚

為維護民眾安全

第三河川局應該採取積極防制做為

有效禁止與管理

否則縣府將祭出災害防救法開罰

王建靜說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

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

可以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製發臨時通行證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離去

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

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既然該景觀係因風災形成

擔任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黃縣長為維民眾安全

依法有權利禁止民眾前往

違者可依三十九條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自身安全

民眾千萬不要前往。

   參考資料 自己..網路
現在去會被罰款喔!

該死的新聞狂播放

導致警察常常去驅離
形成:大峽谷的地形是921大地震之後地形變動 而大安溪夏季之河水流量極大 沖刷掉土石較鬆軟部份 日積月累 所以造就成現今之峽谷地形 這次造成轟動是因水果日報12月13日的報導 再加上電視媒體相繼的採訪 所以每天都有許多遊客前來一探奧秘 尤其假日人山人海 還有攤販聚集販賣飲料零食等位置:它的具體位置是在卓蘭與東勢交界的大安溪 跨越兩鄉鎮之間的橋叫蘭勢大橋 峽谷位於大橋的東邊 也就是上游方向 距橋約兩公里 整個大峽谷 有分南岸及北岸 基本上兩岸參觀路線不相通須分別前往 但也可以在較上游比較淺灘處 跨越相接 北岸的步行路線 起伏較大且有許多碎石 易滑倒 老人家及小孩要特別小心 但北岸有三條縱谷 可看性較高 所以相對的步行路線也就遠一點 南岸的步行路線 較為直線且平坦 但只看得到一條縱谷 景觀不及北岸雄偉 但某些角度也是有可看性的交通:由中南部上來的朋友: 走台三線省道 在蘭勢大橋的南端 也就是150.5K 不要上橋 右下切到溪底要往南岸者 往右轉走兩公里 遇到砂石場 車停路兩旁即可 要往北岸者 下橋遇叉路馬上左轉 穿過橋下續行溪底路 走到北堤往右彎 再穿過橋下 上坡 馬上遇Y型叉路 直走有一鐵門 21日經電視報導已關閉鎖上 取左(有路標寫往卓蘭) 上坡後馬上右轉 這兩條路之差異僅在於一在卓蘭堤防南面 一在卓蘭堤防北側而已 北側這條路 路旁剛好在建類似快速道路 有多段的高架橋施工中 前行1.5公里 往右 順著路繼續走約500公尺 就到了北岸入口了 由中部大甲外埔后里方向來的朋友:可以在面對后里火車站時 左轉 走中40縣道 起初是圳寮路靠台3線時叫永盛巷 中40縣道 全長13公里 走完就是剛好在蘭勢大橋的南端 台3線的150.5K了由北部下來的朋友:由台3線往南 未過蘭勢大橋前 遇到中油加油站左轉

兩百公尺左右會看到7-11然後向右270度迴轉進入小路(注意:不是右轉7-11旁的路喔)

直走可遇到卓蘭堤防後左轉

順著堤防一直走

遇交叉路走右邊 順著路繼續走約500公尺 就到了北岸入口了 我在此僅貼地圖及衛星空照圖 其他的沿途相片因太多張 請到我部落格觀看http://tw.myblog.yahoo.com/pppyyy49/article?mid=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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