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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債券

連動債自救會 卯上金管會

雖然銀行業者認為主管機關在連動債處理態度上

對銀行業者不利

但投資人卻認為主管機關「沒作為」

上百名「連動債自救會」成員

今日將走上街頭抗議

要求主管機關應比照「香港模式」

由銀行全額買回連動債。

香港銀行公會在上週五宣布

各銀行均接受政府建議

將依照市值

向投資者回購由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迷你債券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統計

香港迷你債券投資者人數超過3.3萬人

投資金額高達14.36億美元。

相較於香港政府的積極主動

台灣的連動債自救會認為

主管機關金管會在連動債問題爆發後

沒有一個部門願意伸出援手、主動辦理求償理賠事宜

反而是袒護財團

要投資人自行向銀行、銀行公會申訴

讓投資人屢受刁難

連動債自救會因此決定

將矛頭指向主管機關

要金管會必須為沒有嚴格把關商品負責

並要求銀行全額買回「黑心金融商品」。

批主管機關沒作為 今走上街頭抗議自救會召集人游紹雄指出

國內連動債受害人數高達十萬人

這些投資人都是因為信任銀行、相信銀行的資料與銷售話術

購買了原本只能出售給法人的高風險商品

讓一生的血汗錢被騙一空

但金管會主委陳樹卻還與各家銀行董事長會商連動債事宜

明顯在袒護銀行。

自救會也質疑

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處理連動債申訴

但九位評議委員中

六人為金管會指派

無監察、檢調和連動債受害戶代表參與

這樣的組織怎具公正性﹖連動債自救會決定走上街頭、向金管會抗議

要求金管會應負起監督銀行的責任

還需比照香港模式

要求銀行全額購回連動債

而不是模糊焦點的「向雷曼求償」

該會預估今日抗議人數

將有一、二百人。


在此沉重呼籲一銀(這個百年歷史的銀行): (第一銀行創立於民國前十三年(西元一八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當時定名為「臺灣貯蓄銀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正式成立「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後改納入第一金控集團下之子公司

經營迄今已逾百年。

) 要擔負起道德良心及社會的責任

承擔銷售此不良產品之過失

以最積極之態度與速度來接受我們的要求 : 一星期內先退發發行機構給的高額佣金 二星期內內徹銷委託之合約

歸還原始之本金 登報道歉 一銀連動債受害者自救會 敬上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不受於在有(識別能力)的情形下

與僱用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旦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就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信託法:第 23 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

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

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信託法:第 24 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財產為金錢者

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

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

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

受託人雖無過失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

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事實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

亦同。


當發現上述情形時

在此其間理專及銀行間他們的做為是: 1. 不會主動告知 2. 無善良專業建議

例如請客戶停損出場

或者有其它方法避險皆無 3. 客戶發現虧損不滿時用其所謂的替代方案

結果讓客戶損失更慘 要客戶在轉成雷曼的四年期或10年期的保本商品(二次傷害) 直接送死 還害很多人想直接自殺或得了憂鬱症或癌症 不然就是身體健康出了問題有如 毒奶商品一樣可怕 4.或者告訴客戶距離到期日還早會有機會再翻揚上來的

不用擔心 5.在今年年初對雷曼不利之消息已在傳播時

理專或一銀未主動告訴這一訊息並未提醒客戶需注意或答應客戶會隨時報告後續之發展 (一銀收取管理費及高額傭金卻未盡善良信託管理人應盡之義務) 6. 90%以上一銀受害人根本不知道買到是雷曼商品 因為是跟一銀買的 一銀又還沒倒 去矇騙許多動用家人的定存或去賣屋 改成連動債的善良單純的國民 (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8條

信託法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一銀行銷售連動債採取之不當銷售技倆如以下: 簽約前 : 極盡隱瞞風險之事實

產品粗略介紹

完全避重就輕

以錯誤不實之資訊誘導客户需在短時間內作出決定

目地只求趕快完成簽約

完成業績 簽約中: 儘量縮短時間不讓客户一窺合約中之內客

只須簽名蓋章而已

減少風險警語等字眼曝光 簽約後: 以合約尚未完成扣款

或信託交易尚未完成手續等理由不讓客户當場帶回審閱

其實害怕客户看完後才知風險有那麼多而後悔解約

遲至超過審閱期後才非主動性的交付客户

尤有甚者

客户簽約後迄今未拿到者尚有人在

目前為止尚有許多人手中亦無中英譯本的合約書

一銀答覆不給我們其理由為大部份的客戶看不懂英文

故無須轉付客戶

其實我們認為真正原因為該中英譯本其內容對於風險之揭露與措詞實較中文版尤為強烈且不斷於約中顯示出來

一銀將該約不肯主動釋出

其心實在可議 購買後: 我們的對帳單長期出現的只是N/A

等金管會要求銀行須顯示其淨值時一銀才被迫於今年6月起開始

才載在於對帳單上

很多人至此才發現為何當初講保本(騙説似定存)的或安全的東西

竟然會虧損的令人無法置信

甚至許多產品早已跌破下限價格

只剩20~30%

迷你債券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58175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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